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保持现行契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自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地方授权在3%至5%的幅度内决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与云南省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为法定税率范围内的最低税率。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税减免办法,《决定》明确,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同时,《决定》还明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云南省将严格贯彻落实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此次《决定》出台施行不对云南省房地产交易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记者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