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本月起,云南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通告》明确,自7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即云南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通告》要求,7月1日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值得提醒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云南省司法厅,电话0871-64199403。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昆明市司法局,电话0871-63189625。(记者 李丹丹)